一、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高学历人才:
参照《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划分为“广州市杰出专家”(符合十条认定标准其中一条)、“广州市优秀专家”(符合九条认定标准其中一条)、“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符合四条认定标准其中一条)三个层次。对柔性引进人员、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颁发 B 类证书,证书载明其在我市单位服务(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间;其余人员颁发 A 类证书。
(二)高技能人才: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具有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从业资格,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
二、奖励补贴
(一)高层次人才:
A 类(举办学术会议):资助 8-20 万; B 类(参加学术会议):资助 0.8-2.5 万; C 类(短期进修):资助 1-3 万;D 类(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按当年度发表论文所在期刊的 SCI 影响因子高低进行资助。
(二)高学历人才:
1.进站资助。省财政给予每位进站博士后资助 60 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发放到设站单位。2017 年资助 50 名左右。
2.后续资助。出站后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承诺连续在粤工作 3 年以上的博士后,省财政给予每人 40 万元住房补贴。
(三)高技能人才:
参照《2017 年“珠江人才计划”高层次人才认定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三、住房保障和入户管理
(一)购房货币补贴:对持 A 证人才,按本人购买商品住宅时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下同)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的 80%计算。
(二)租房货币补贴:持 A 证、B 证人才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住房补贴。
(三)人才公寓:持 A 证且尚未在本市购买住宅、未享受货币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四、子女入学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五、配偶就业
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
(一)原属于公务员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商接收单位后,推荐或按手续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
(二)原属于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我市相关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商接收单位后,可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工作;
(三)其他人员,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
多渠道鼓励、扶持高层次人才配偶自主创业。
六、医疗保障
按广州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七、其他方面服务
给创业领军人才扶持:给予 100 万至 5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提供 100 至 500 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 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10 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组字〔2010〕46 号)
*来源网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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