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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进人才政策

一、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与体育三个领域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其中国(境)外高级专家分为 A、B 两类,留学回国人员分为 A、B、C 三类。A 类人才对应《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的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人才对应地方级领军人才、C 类人才对应后备级人才;

(二)高学历人才:近 5 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出站留(来)深博士后;博士后出站留(来)深从事科研工作满 3 年者,可认定为对应的后备级人才;

(三)高技能人才:近 5 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 3 名,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可认定为对应的后备级人才。

二、奖励补贴

(一)A 类人才可享受 300 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B 类人才可享受 200 万元的奖励补贴。

(三)C 类人才可享受 160 万元的奖励补贴。

三、入户管理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落户深圳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随迁落户手续。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深圳手续。

四、子女入学

(1)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2)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减免学杂费、借读费和择校费等费用;报考我市高校的,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五、配偶就业

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试行)执行。

六、医疗保障

(一)A 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一级保健待遇,其他 A 类人才可享受政府二级保健待遇。

(二)B 类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三级保健待遇。

(三)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七、其他方面服务

居留和出入境便利: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应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有效期为 2-5 年的就业居留许可。

*政策依据: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 年)》(深人社规〔2016〕11 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试行)

*来源网站: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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