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依据《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划分的第一类至第六类人才、高学历人才;依据《清远市企业高端核心技术和技能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划分的高技能人才。
二、奖励补贴
(一)高层次人才:对第一、二、三类人才分别每月发放人才津贴 10000 元、5000元、4000 元,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对第四、五、六类人才分别每月发放人才津贴 3000 元、2000 元、1000 元。
(二)高学历人才:取得博士学位、签订 5 年以上合同的一次性补助学费 3 万元;鼓励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的经费补助;为每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 3 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
(三)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每人 3000 元;技师每人 1200 元;高级工每人 500元;在晋升为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后,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合同的,一次性奖励 10000 元。
三、住房保障和入户管理
(一)提供人才公寓;其配偶可随调,父母、子女可随迁入户。
(二)签订 5 年以上合同的,落户的同时享受人才安家费补助;签订 1 年以上 5 年以下合同的,合同期内核发人才住房租金补助。
(三)对第一类至第六类人才,依次发放安家费金额 100 万元、5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四、子女入学
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就读,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
五、配偶就业
配偶已就业的,按“对口对应”原则由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六、医疗保障
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落户并在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达 8 年以上且在我市退休的,退休时可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政策依据: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 号)
*来源网站: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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