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特别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含驻区)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
人才所在企业、科研机构的注册登记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应在本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 争创国家级营商环境改革实验区,全面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在人才引进培养、人才评价、人才使用、人才服务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加快集聚各类“高精尖缺”人才,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 可通过“一事一议、随到随评”方式开展综合评审,在人才个人及创新创业项目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四条 坚持品德、能力、业绩相结合的人才评价导向,采用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人才评价机制。
人才认定采用综合评审方式进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政治纪律、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失范“一票否决”;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评价人才责任担当、科技攻关、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坚持“以贡献论英雄”,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实效性,重点评价人才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
第二章 人才层次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分为海外尖端人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和骨干人才5个层次。
第六条 海外尖端人才是指在本区重点产业发展领域,处于世界科技前沿和国际顶尖水平,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重大突破的海外战略科学家及其团队核心成员、产业顶尖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关于集聚海外尖端人才的若干措施》(穗埔组通〔2019〕105号)执行。
杰出人才是指掌握国际前沿技术,其研究成果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对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人才。
优秀人才是指对本区重点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业绩和专业水准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人才。
精英人才是指对本区重点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业绩和专业水准处于行业内领先水平的人才。
骨干人才是指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才。
其中,杰出人才分为创业类和创新类,优秀人才分为创业类、创新类和金融类,精英人才分为创业类、创新类和金融类。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类别可根据本区年度产业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第七条 海外尖端人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采用综合评审方式遴选。骨干人才采用市场化方式遴选。
人才遴选的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 1 次。同一人不得申报多个层次、多个类别的人才遴选。
第八条 海外尖端人才的管理期10年,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管理期5年,骨干人才的管理期2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日;
(三)原则上应在本区工作满1年,且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
(四)外籍人员应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第三章 创业类人才
第十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创业类人才遴选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创业类人才是指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吸附和转化前沿科技成果、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并作为团队带头人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创办企业的人才。其创办企业具有独立有效、处于国内外前沿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市场前景广阔。创业类人才首次到本区创业的时间应在2017年5月17日后。区委组织部依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参评条件和评审标准,并可根据本区产业发展需要,对参评条件和评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创业类人才分为杰出人才(创业)、优秀人才(创业)、精英人才(创业)。每个企业仅可遴选1名。同一人可申报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 创业类人才采用综合评审方式遴选,坚持“市场和出资人认可”原则,重点考察战略规划、经营决策、创新引领、市场开拓、风险控制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能力。主要包括企业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企业的成长性、行业地位、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
每年遴选不超过60人。区委组织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应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创业类人才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组织开展评审。
(三)公示。确定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 7 天。
(四)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入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名单。
第四章 创新类人才
第十四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创新类人才遴选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创新类人才是指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本区企业或科研院所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取得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在行业领域有 突出业绩的人才。创新类人才首次到本区工作时间应在2017年5月17日后。区委组织部依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参评条件和评审标准,并可根据本区产业发展需要,对参评条件和评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创新类人才分为杰出人才(创新)、优秀人才(创新)、精英人才(创新)。每个企业原则上遴选不超过3名,每个科研院所遴选原则上不超过10名。同一人可申报不超过2次。
第十六条 创新类人才采用综合评审方式遴选,分企业组和科研院所组。企业组重点考察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发、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能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主要包括成果转化应用及市场份额,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团队建设,以及促进产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的实际贡献。科研院所组重点考察人才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其中对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学科原始创新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带动研究团队发展、提升学科水平能力、为产业发展和应用研究提供基础科技支撑等方面的实际贡献。主要包括同行认可程度,在国内外权威学术组织和学术期刊任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以及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学科水平提升等方面的情况。对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人才重点评价重大技术突破及应用能力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主要包括技术创新性、创造性和成熟完备性,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和转化应用情况,标准制定及关键技术推广情况。
每年遴选不超过100人。区委组织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创新类人才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组织开展评审。
(三)公示。确定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
(四)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入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名单。
第五章 金融类人才
第十八条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金融类人才遴选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 金融类人才是指担任本区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研究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及其它与金融直接相关的单位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对推动 全区金融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才。金融类人才首次到本区工作时间应在2017年5月17日后,其在本区工作单位的上年度
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为50万元以上。区金融工作局依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参评条件及评审标准,并可根据本区产业发展需要,对参评条件和评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金融类人才分为优秀人才(金融)、精英人才(金融)。同一人可申报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金融类人才采用综合评审方式遴选,重点考察战略规划、风险控制、经营管理能力和行业影响力。主要包括任职履历、企业成长性、主要财务指标、行业研究成果、所管理的机构上市或取得重大突破、对本区金融行业及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
每年遴选不超过20人。区金融工作局应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金融类人才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组织开展评审。
(三)公示。确定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
(四)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入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名单。
第六章 骨干人才
第二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骨干人才遴选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由所在单位推荐遴选为骨干人才:
1.近3年在本区工作单位的年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均为50万元以上的各类人才。
2.创业类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创办企业,其实缴货币出资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可推荐1人;实缴货币出资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可推荐2人;实缴货币出资4000万元以上可推荐3人。
同一单位不能同时依据以上条件推荐。骨干人才每年遴选1次,同一人可多次参加遴选。
第二十五条 骨干人才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确定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
(四)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入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区重点产业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航运服务、新材料、新能源、绿色低碳、文化创意等产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二十八条 参加人才遴选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纳入黑名单,取消本区人才政策申请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各项目的办事(申报)指南由各业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16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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